河南省信用建设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河南省信用建设促进会 (英文译名:Henan Credit construction promotion Committee,缩写 为HC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河南省各类信用企业、信用单位、社会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信用研究机构等自愿联合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服务于河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致力于服务河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弘扬诚信文化,宣传信用法规政策,监督失信行为;培育信用建设人才,促进信用评价、第三方信用报告应用和信用市场的健康发展;履行行业代表、服务、自律、协调和行业管理职能,引导行业规范经营和公平竞争,关心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坚持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为企业服务、为会员服务,为营造适应河南高质量发展的营商环境和信用环境而努力工作。
第四条 本会的行业管理部门是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信用宣传与培训,协助政府制定信用管理规范,经省人社厅批准做好信用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认定,做好信用行业服务工作,开展信用共建和会员信用维权活动。
(一)宣传党和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制定信用服务行规行约,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将诚信作为行规行约重要内容,引导本行业增强守法诚信意识。
(三)开展信用专题调研,撰写调研报告,为政府部门提供决策依据,为行业组织提供信用咨询服务,推进信用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组织开展第三方信用评估,促进信用报告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信用修复服务等事项中发挥作用,以及信用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完善。
(五)参与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信用协同监管方面的活动。
(六)按照规定开展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试验性培训、评价鉴定,及各类信用管理人才继续教育,举办各类信用研讨、交流和展览展示等活动。
(七)经政府部门委托开展信用示范企业评审工作,参与“千百万工程”活动,倡导信用示范企业在信用环境建设中发挥引领和带头作用。
(八)沟通政府部门与会员之间的交流,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承担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的相关事项与服务。
(九)开展与国内外同类协会组织间的合作交流。
(十)办好《信用河南网》和《信用中原》内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加入本会之前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入会承诺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必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交纳会费;
(二)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召开换届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九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有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决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研究审议换届工作事宜,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有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 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常务理事4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总数为5--13人。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经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愈三年的;
(四)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六条 经理事会审定,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七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法定代表人,在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天内,由本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
第五节 监事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二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理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要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四十五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和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会暂不具备组建党组织的条件,经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指导员的途径开展党的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五十一条 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会计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五条 本会配合具有职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经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一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3年11月2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单位。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