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意见》的通知
豫发改财金〔2015〕99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 《 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意见 》 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 《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 (国发[2014 ]21 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发改财金 〔 2013 〕 920 号),推动我省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一)重要意义。当前,我省正处于爬坡过坎、转型攻坚的关键时期,改革发展任务艰巨繁重.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有利于带动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树立河南诚信形象;有利于加快我省全面深化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文明河南建设。
(二)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以建立健全信用记录为墓础,以加快信用信息应用为重点,以健全褒扬诚信、失信惩戒机制建设为保障,着力扩大应用覆盖面,着力营造诚信氛围,发挥政府示范引领带动作用,争取 2015 年底前全省各级行政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推行开展信用记录核查,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领域尝试使用第三方出具的信用报告; 2016 年底前,全省各级行政部门和公共事业单位在履职中全面开展信用记录核查,全省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的行业和领域扩大到 10 个以上; 2017 年底前,全面推开第三方信用报告的使用.
二、加快社会信用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建设
(三)加快建设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是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基础性工作.加快建设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整合各级、各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主体信用状况数据和资料, 2015 年底前初步建成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
(四)推动行业信用记录建设。制定出台加强政务信用记录的意见,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消防安全、工程建设、工商管理、税收缴纳、劳动人事管理、民间融资、保障房等重要行业和领域,要制定实施方案,形成部门、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五)鼓励建立征信信用信息数据库。支持征信机构根据市场信用需求,依法采集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
三、加强信用记录核查和推进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
(六)开展信用记录核查。依托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2015 年底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评先评优、债券发行、资金扶持等行政管理工作中,推行查询使用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中的信用记录. 2016 年底前,全省各级行政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享业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中全部开展信用记录核
(七)使用第三方出具的信用报告。根据行政管理事项重要程度及其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建设影响程度,分别采取使用、鼓励使用、参考使用等不同方式,积极推进第三方信用报告的使用。一是 2015 年底前,推动在政府采购、公共工程项目招投标、财政资金安排、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等领域的行政管理事项探索使用第三方出具的信用报告。二是鼓励产品质量、医疗卫生、中介服务、融资项目、对社会法人和个人的资质审核或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报告.三是融资担保公司、小贷公司和投资类企业等的日常监管事项,可参考使用第三方出具的信用报告.
四、完善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管理制度
(八)规范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使用。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制定出台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办法,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在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时,应依法做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未经信用信息主体同意,不得将其信用记录、信用报告及相关内容提供给其他部门、机构或个人
(九)完善信用信息管理制度。修改完善 《 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 ,适时上升为地方规章,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保护等。
(十)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出台《 河南省企业失信惩戒暂行办法 》。研究制定其他社会法人、个人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办法。鼓励各部门、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制定出台本部门、本地区的联合奖惩具体规定。
五、保障措施
(十一)明确责任分工。省发展改革委、人行郑州中心支行会同省编办负责组织推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工作.各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要按照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的职责分工,抓好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工作。
(十二)加大考核力度。将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情况纳入省政府对各地、各部门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各地、各部门要在每年的 7 月15日和次年的 1 月 15 日前将行政管理事项中核查信用记录和应用信用报告的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对未按本意见要求落实相关工作任务的地方和部门,将予以通报。
(十三)加强责任追究。对未查询信用记录和未使用信用报告而出现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